知识产权是最好的投资,聪明的华人朋友们在创造知识的同时,也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创造。申请专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最好的途径。本文,我们将介绍:

一:美国专利的类型

二:申请美国专利的三种途径

三:申请流程介绍

四: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

五:复审和无效程序

六:专利申请的其它必知内容

一:美国专利的类型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

  1. 直接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2.  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只有12个月);如果错过12个月优先权日期,在两个月内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 如果该期限也错过了,也可以在最早公开日起一年内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不过优先权将失效,但优先权案不会成为前案;

3.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如果错过30个月优先权日期,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

注意:美国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原则,保护期限自美国申请日或PCT申请日起20 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3.5、7.5及11.5年缴纳维持费。

三:申请流程介绍

1.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分类→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 部分申请流程简介(各申请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称之为国内优先权,临时申请不可直接获得授权,但可自申请日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变更为正式申请或者在12个月之内申请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3·信息披露义务(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据相关法律与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专利申请时,要求专利申请人承担对该专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术的告知义务。

4·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为继续申请。

5·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称为部分继续申请。

6·美国专利再颁申请

再颁申请的核心是允许专利权人在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的两年之内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查来获得保护范围相对于原授权保护范围加以调整的权利要求。

7·美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

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审查程序,以缓解案件积压压力,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途径。

四、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

按照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相关规定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5.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6.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该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五、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申请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1. 单方复审程序

第三方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涉及的无效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权后的九个月内提请该程序。涉及的无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无效理由。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专利。

3. 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九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予的所有专利。双方复审程序也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 。

 六:专利申请的其它必知内容

专利申请必须包含一份说明书和至少一个详细的实施例,以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制造或者使用该发明,而无需进行大量的试验(当然,一些例行的试验是可以接受的)。当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新物质时,揭示其使用方式显得非常重要。法院有时可能不恰当地限制一个优选实施例的保护范围,为避免这种风险,在申请中提到制作和使用本发明的替代方法对申请人会有所帮助。还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即将本发明首选和典型实施例的信息都包含在内,这样当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找到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发现的现有技术并且申请人必须通过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来规避该现有技术时,上述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将是新权利要求的修改基础。

许多客体在美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可能就不行,例如植物、动物、医学治疗方法。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先前在考量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时并未特别要求必须为技术方案。然而从最近法院判例中可看出,现已慢慢开始强调与自然物质以及抽象思想相比,自然产品与自然定律并没有特别之处,因此也是得不到专利法保护的。这使得遗传物质、宽泛构思的商业方法以及疾病的诊断方法此类发明较难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非它们涉及使用一种特定的技术。近一步说,当申请保护的是一种新物质时,除非该新物质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否则至少需要在说明书中揭示一种可靠的、详细的、实质性的用途。

为获得授权,发明一定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这就意味着,在向专利局申请前,该发明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则指在优先权日之前)。但需要注意,美国新颖性宽限期长达一年,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由发明人自己所做的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

填写正确的发明人非常重要。书面声明文件中的签名能够清楚的指明谁是发明人,如果存在多个发明人的,则属于共同发明人。强调一点,作为发明人需要在发明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仅仅对发明的好坏提供一般性的意见或者根据其他发明启示作出的建议,并不视为实质性贡献。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作出了实质性创造性的贡献,他们应该作为共同发明人被署名在申请文件中。如果共同发明人之间没有任何约定,其共同享有专利的所有权,并且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而无需经过共有人同意。

专利被授权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对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实用性及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但是PTO的确权并不是永远可靠的。有时专利权授予后还存在被无效的风险。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权时,第三人请求专利局对专利权进行再审时(此时专利局将根据要求复审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重新审查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第三人也可以请求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该专利进行再审并提交誓言证据,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作出宣誓的相关人需要通过询问审核,并进行双方听证。

只要按规定缴纳费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通常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也会随之公开。当然也可将专利申请延迟至其授权时才被公开,此方式需要申请人证明与该专利相对应的国外专利申请不会在相关申请国未获授权时即被公开。

美国专利申请中还可以提出临时申请案。需注意的是,临时申请案并不能要求另一申请的优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并不会对临时申请案进行审查,并且自其申请日起12个月内如果没有提出“正式”申请,则临时申请过期。显而易见,临时申请案有其独有的优势,就像在上述第4点和第7点提到的那样,它可以为“正规”申请抢占一个优先权日,同时也能使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推迟一年计算。但另一方面,临时申请案也将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日期和专利的授权日延迟了一年。

美国专利制度中给予小规模实体(small entities)专利费减半的优惠,对于微实体(micro-entity)减免幅度更是达到了75%。满足小规模实体资格的条件为申请人必须为独立发明人、非盈利组织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同时不能将其专利权许可、转让或者有义务许可、转让给其他不符合小规模实体条件的专利申请主体。具备微实体资格的申请人除了必须满足上述小规模实体的条件之外,还需要:1)上一年总收入低于$150,000, 且先前提出的美国专利申请不得多于4件;或者2)已经签署协议或者有义务将发明转让、许可给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人。微实体资格也同时需要遵守相关对小实体资格的要求,即对小实体资格在转让、许可等方面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微实体资格。